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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撤銷注冊及清盤

公司撤銷注冊及清盤

1. 公司撤銷注冊

香港公司(包括不運作公司 Dormant Company)可根據《公司條例》申請撤銷註冊,但必須符合以下條件:

(1) 所有成員均同意撤銷註冊;

(2) 公司仍未開始營運或經營業務,或在緊接提出申請之前的3 個月內沒有營運或經營業務;

(3) 公司沒有尚未清還負債;

(4) 公司不是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;

(5) 公司的資產不包含位於香港的不動產;及

(6) (如該公司是控權公司) 該公司的所有附屬公司的資產

均不包含位於香港的不動產。

 

2. 公司清盤

公司清盤有三種以下方式:

(1) 股東自愿清盤:

- 完成會計結賬;

- 舉行特別決議, 取得大多數股東同意;

- 公司有能力偿還債務;

- 必須委任一名清盤人, 监督和處理清盤過程。


(2) 債權人自動清盤

- 完成會計結賬;

- 公司無能力偿還所有債務和無法継續經營;

- 清盤人必須是執業會計師或律師。


(3) 由法院強制清盤

- 由法院頒發強制清盤令;

- 法院會委任一位清盤人;

- 過程涉及多次與股東, 董事和債權人的會議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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